发布机构: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6-09-17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镇住宅小区大规模开发,社区居家养老成为绝大多数老年人的主要养老选择。但在实践中,部分新建小区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不到位、建设标准不统一、移交流程不清、用房被挪作他用等问题,导致社区养老服务场地供给不足。为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要求,云南省民政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及财政部等6部委延续养老托育家政税费优惠公告(2026年第7号)等政策,起草了该《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7日。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使用规范”为核心,对配建全流程作出制度安排。在规划配建上,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须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施应位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处,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在移交接收上,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将设施无偿移交属地街道(乡镇)或指定接收单位,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实行独立管理,不得分割出售、抵押或挪作非养老用途。
在运营管护上,接收方须在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引入社会力量,保障公益属性与普惠供给。
三、执行要点
一是联合核验:自然资源、住建、民政部门在小区竣工验收时同步核验配建设施,未达标准不予通过验收。二是变更约束:确需调整配建设施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严禁擅自缩减面积或改变用途。三是信用管理:对未配建、逾期移交、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四是部门协同:依托政务平台实现项目配建信息互通,民政牵头宣传解读与业务指导。
四、学习要点
该《办法》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软要求”变为可监督、可追责的“硬约束”,对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街道社区及养老运营机构均有直接影响。协会成员单位(尤其是承接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应重点关注设施接收、运营准入与收费规范,提前对接属地民政,把握公建民营合作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