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章程依据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正式文本整理发布,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昆明市养老护理协会,英文译名为:Kunming Elderly Care Association,(缩写:ECA)。
第二条 昆明市养老护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昆明市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的政策法规,在政府与养老服务业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致力于推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昆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昆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与监管要求,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养老护理行业治理、行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推进全市养老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督导行业服务合规开展,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格局。
- 汇总行业发展现状、突出问题与行业诉求,搭建政企沟通渠道,为政府政策制定、行业规划、监管决策提供参考。
- 团结引导会员诚信执业、规范经营。依法维护会员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协调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凝聚行业合力,助推全市养老护理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 统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养老护理技能培训、职业能力评价,促进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规范化、职业化能力提升,夯实行业人才基础。搭建行业人力资源对接与人才交流平台,助力会员提升专业能力。
- 组织会员探索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模式,推广标准化照护经验;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适老化、市场化的探索,推广便民化的智能照护设备与数字适老服务模式,指导行业提升智慧养老服务与应用能力;倡导温情养老、尊严照护理念,规范年人文陪伴、终末期生活照护及家属哀伤疏导等行业人文照护服务流程,引导行业构建专业化、有温度的养老照护服务体系。
- 引导社会资源赋能养老护理行业,统筹整合行业资源,推动各会员单位、各类服务主体之间养老照护服务流程衔接与协作;搭建全行业交流、展览、考察合作平台,统筹行业信息,共享养老护理专业资料,促进行业互通互鉴,抱团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 依规接受社会捐赠,统筹用于行业公益、会员服务与养老护理事业发展;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统一指导各分支机构依规开展专项工作。
- 统筹承接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政府购买的养老护理相关工作,组织会员落实相关任务,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是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行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社会不良守信记录;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申请单位会员的,填写《昆明市养老护理协会入会登记表》,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享有本会有关养老护理的信息和资料;
- 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时,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 享有查询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权利;
- 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协会给予法律上的声援和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 审议提案和决议;
-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项;
- 聘请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指导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 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 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法规,按本会章程履职情况。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损本会或会员利益时,应当及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 会长、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 理事单位:5000元/年(监事会会费参照此标准);
- 会员单位:1000元/年;
- 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