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权责清晰、运转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规范,建立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协会依法、民主、规范运行。
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与监事、审议理事会与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重大变更与终止事宜等。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
执行机构
理事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职权含执行决议、选举会长副会长、筹备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设立分支机构、聘任秘书长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督机构
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对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程序与表决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财务报告,列席理事会并提出质询、建议,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负责人
会长 / 法定代表人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长为专职。
治理运作规则
-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决议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 本会负责人任职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