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发布机构: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6-01-27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精准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对象与范围 经统一程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云南省常住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纳入补贴。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重复纳入。补贴覆盖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
三、补贴标准 以电子消费券形式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按月发放。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4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5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全额抵扣,每人最高100元。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已享长护待遇的,扣除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按比例抵扣。
四、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个人申请: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线上申请,农村及偏远地区由乡镇、村(社区)提供代办。(二)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12个月内已评估的可免重评;州、县设评估争议投诉电话与仲裁机构。(三)发放:首次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当月券,次月起每月1日自动发放,当月有效、次月失效。(四)核销结算:服务机构上传凭证,县级民政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5个工作日内复审并结算。
五、资金与监管 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95%,地方承担5%。省民政厅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月度简报、季度分析、年度总结评估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担任监管“神经末梢”,主动发现服务对象异常与服务风险,确保政策红利转化为老年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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