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综合政策
发布机构:民政部
发布日期:2020-11-01
出台与定位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部门规章。
机构定义与分类 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申请书、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
服务与权益保障 养老机构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活动,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业意义 办法将养老机构管理从事前许可改为事后备案,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强化服务标准与综合监管,为养老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运营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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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查看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