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指导意见 统一支付范围与标准

国家级 · 长期护理保险

国家级长期护理保险

发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一、政策背景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19号),对支付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据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披露,全国长护险参保人数已超3.2亿,基金累计支出1142亿元,惠及逾460万失能人员,22个省份已出台省级方案,预计202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国覆盖。

二、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三类费用: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及按规定参加定期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护理服务费用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该目录共36项(20项生活照护、16项基础医疗护理),符合目录的护理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基本医保与长护险支付边界分开,同一服务项目不重复报销。

三、支付方式与标准

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居家护理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按实际服务确定。支付标准依据经济发展水平、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指导意见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并明确原试点地区与本意见不符的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

四、基金监管与学习要点

指导意见要求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智能审核与飞行检查,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并探索将监管延伸到个人。对定点机构而言,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挂钩,规范服务才有稳定收益;对长期照护师而言,国家推进职业化并设持证支付激励,居家和社区护理在支付上获更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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