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国家级 ·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国家级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发布机构: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07-23

一、政策背景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等部署,民政部、财政部于2025年7月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决定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二、补贴对象与项目

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即“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涵盖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包括长期服务(入住30天以上)和短期“喘息服务”(30天以内)。

三、资金安排与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总体按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补贴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老年人发放;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内,抵扣比例一般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30%—60%。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已享受的长护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抵扣,避免重复享受。

四、实施流程

流程包括个人申请、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发放、核销与资金结算五个环节。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线上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为不便线上操作者提供线下协助;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12个月内已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可不再重评。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首月消费券,后续每月首日自动发放,有效期1个月、当月使用次月失效。服务机构须上传服务协议、消费金额、核销凭证等材料,县级民政、财政按流程审核结算。

五、机构要求与监管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均须依法登记备案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失信主体不得纳入。各地须加强资金、评估、服务三重监管:防范虚假交易和骗补套补,县级民政对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比例实地核查,对“先涨价后抵扣”等违规行为取消资格并追缴资金。项目自2025年7月起在浙江、山东、重庆及沈阳、滁州、新余、成都先行试点,2025年底前全国组织实施。

六、学习要点

该政策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撬动失能老年人照护刚需与养老服务消费。养老服务机构应尽早完成“民政通”入库,规范服务流程与收费,杜绝“先涨价后抵扣”;基层民政与评估机构需建强评估员队伍,确保评估真实、服务可追溯,让补贴真正惠及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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