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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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6-03-25

政策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难题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新险种。自2016年在15个城市启动试点、2020年扩大范围以来,截至2025年底,试点地区已增至92个,覆盖3.08亿参保人,基金累计支出超1000亿元,累计惠及330多万失能人员。为将制度从试点推向全国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本意见。

核心目标 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8年底在全国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减轻人民群众因失能产生的长期照护费用负担。

制度要点 - 参保筹资:通过人人参保筹集资金,明确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方筹资责任,体现互助共济。 - 待遇保障:为失去正常活动能力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并对发生的护理费用予以报销。 - 全国统一:实行全国统一流程、统一表单、统一系统,使用全国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依据GB/T 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 基金管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并确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落地与管理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护理服务内容与标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失能等级评估由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实施,确保评估公平公正、结果可追溯。

权威解读:对会员单位的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迈向全国建制,将显著扩大专业化照护服务需求,为养老护理机构带来稳定的支付端支撑。会员单位应加快提升护理型床位与上门护理服务能力,积极对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要求,在失能评估、护理计划制定、服务记录留存等方面建立合规体系,抢占政策红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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