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印发《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普惠养老价格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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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普惠养老

发布机构:昆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9-30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昆明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9月30日联合印发《昆明市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普惠型养老服务,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价格可负担、服务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细则明确,普惠型养老机构指体现社会公益导向,在政府支持下以保障基本需求为目的,按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确定收费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认定条件(重点)

申请机构须同时满足七项基本条件: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不少于10张,符合消防、食品、设施、人员等基本标准;按《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配护理员,自理老人1:15—1:20、部分自理1:8—1:12、完全不能自理1:3—1:5;建立服务标准体系;运营满1年以上且信用良好、近1年无重大处罚或事故;财务独立核算;承诺设定普惠床位并明码标价。对公办公营、公建民营、护理型床位占比高、重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机构优先认定;对存在重大隐患、虚假入住套补、违规高收费、严重失信等七类情形不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

实行自愿申报、县级认定,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开展。机构向属地民政局提交10类材料(含认定申请表、登记证书、场所证明、人员资质、合规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等);县级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卫健实地审核;审核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认定并挂牌,回执明确普惠床位数与指导收费标准。认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

四、价格管控与扶持政策

公办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兴办普惠机构通过设置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区间由市民政局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设置并动态调整。机构承诺公示后不得随意上调,确需调整须报备公示。普惠床位与市场化床位分类设区、分开登记公示,不得变相转高价。扶持政策包括:可申领普惠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在公建民营、项目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星级评定等方面获支持、人员培训重点保障;公建民营合同期不超过10年,租赁房屋办机构可获租金减免。

五、动态监管与退出

实行年度复核与动态管理。对擅自减床、转市场化、严重降质、安全隐患不改、违规涨价乱收费、虚报骗取补贴等八类情形,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并追回补助。自愿退出须提前3个月申请,1年内不得再申报;强制退出公示5个工作日后取消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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